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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张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债务由张某承担,但实际由李某继续居住并共同生活。2023年,李某发现张某并未偿还债务,且张某以离婚为由拒绝履行家庭义务。此时李某处于哺乳期,身心俱疲。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系为逃避债务而虚假离婚,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并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未真正解除感情。被告张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对聊天记录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关键证据链完整,足以佐证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合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2. 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3. 婚生女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 双方共同承担原有债务,并制定分期还款计划以清偿债权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第1084条(子女抚养)、第1090条(离婚经济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辩论原则)、第134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离婚登记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基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需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弱势方权益,同时通过调解修复家庭关系,体现家事审判的温度与力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