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周某所有,债务由陆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陆某无力清偿,申请强制执行。陆某遂起诉周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虚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且已离婚,债务属陆某个人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恶意逃债,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影响债务承担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适用书面审理程序。陆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证明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高度重合,且财产转移导致陆某丧失偿债能力。周某提交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及日常开销记录,主张财产分割包含对子女及女方权益的保障。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中的资金流向及双方沟通记录,认定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且无合理对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陆某与周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周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周某对上述债务在所得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若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且旨在逃避债务,相关条款可被认定无效。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婚姻家庭领域的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