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商贸公司。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及主要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2022年,第三人李某起诉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以清偿债务。原告焦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以及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影响债务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实质。被告朱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子女抚养约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签字笔迹及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结合双方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朱某某应以其分得的财产对第三人李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问题,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实质审查婚姻关系的真实性,维护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