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为逃避高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博某某、债务由高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不久,高某某因无力偿债被债权人起诉,博某某发现高某某隐匿财产且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鉴于博某某处于哺乳期,其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高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再审/申诉程序及书面审理方式,法院未开庭进行口头辩论。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债权人诉讼文书及哺乳期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目的非法及高某某过错。高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图及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强调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司法对利用离婚协议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婚姻自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