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婚后感情破裂,为逃避王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归刘某、债务由王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刘某被迫清偿部分债务。刘某发现王某并未实际承担债务,且王某在离婚期间存在转移财产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刘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并依据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及恶意串通逃债的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家暴过错的损害赔偿支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王某存在家庭暴力及双方为逃债而虚假离婚的主观恶意;王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认定双方离婚虽形式合法,但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债导致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并确认在离婚登记完成后,一方仍可基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主张损害赔偿。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债务,同时强化了对家暴受害方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