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刘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追讨。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净身出户,所有房产及存款归谢某所有,债务由刘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谢某继续协助刘某处理部分商业事务。债权人发现该离婚协议明显违背常理,遂起诉主张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谢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无效,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以及刘某经营公司的财务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虽形式上离婚,但实质上仍维持共同生活且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故意。被告刘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的合理性及双方后续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双方同意在离婚状态下,就原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债务清偿的部分进行重新分割,优先用于偿还刘某所欠债权人债务;子女抚养权归谢某,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一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协议逃避法定债务将不被支持,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及债务纠纷中具有重要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