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周某某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与江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江某某,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真逃债”。2022年,债权人起诉并胜诉,因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江某某名下财产。江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其处于哺乳期,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江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签署前后的资金往来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周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债务为江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周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全部债务本息;三、江某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另行协商,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