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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冯某某、债务由胡某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婚后胡某某长期对冯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身心受损。冯某某发现胡某某并未真正履行“假离婚”承诺,且暴力行为持续,遂诉请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因家庭暴力主张损害赔偿是否成立,以及虚假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部追偿及过错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冯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胡某某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及后续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单,主张双方系“假离婚”且感情未破裂。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胡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另行协商,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免除法定婚姻义务及侵权责任的借口。即便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合意,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仍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不保护以虚假意思表示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弱势方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