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郭某承担,江某净身出户,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郭某遂起诉江某,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要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双方共同清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关联性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行为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及责任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江某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资产转移痕迹,确认该协议系为规避债务而虚构。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郭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郭某与江某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未成年子女由江某直接抚养,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双方就剩余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不再另行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理由。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