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徐某承担,房产归李某所有,看似“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作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徐某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徐某抗辩称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协议应属无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是否构成虚假离婚逃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及债务凭证作为物证与书证;徐某提交双方通信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意在证实“假离婚”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明显不合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军人婚姻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离婚真实性,防止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法定义务,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