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曹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全部股权及主要房产归曹某所有,债务由蒋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此后,蒋某无实际资产,李某遂起诉要求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某辩称该债务系蒋某个人经营债务,且双方已离婚,其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曹某是否需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及双方恶意转移资产。被告曹某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系公司财务人员,其证言证实公司资金流向及双方为避债而虚构债务分割的真实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曹某自愿在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范围内,对李某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某对剩余债务承担主要清偿责任。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与证人证言,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认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遏制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