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高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公司全部股权及主要房产归高某所有,陆某承担全部债务,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该安排明显不合理,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陆某辩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解决家庭内部矛盾;高某则承认系为规避债务而实施“假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该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债权人催款函等书证,证明财产转移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重合。被告高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承认“假离婚”意图。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将公司股权及房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高某的部分无效;二、双方同意在离婚登记基础上,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资产按比例分割,并保留部分资产用于清偿共同债务;三、双方承诺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