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为逃避麻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财产归刘某所有,债务由麻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刘某迅速转移资产。麻某发现后,以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旨在恶意逃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双方离婚时麻某债务已到期且公开,双方对逃债目的心知肚明,且离婚不久即出现异常资产转移行为,符合“假离婚真逃债”特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经过开庭质证。原告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债权人催款函及双方沟通记录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被告刘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的极端不对等性及其与逃债行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麻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利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