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现役军人)与冯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冯某某承担,房产归徐某某。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徐某某遂以冯某某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及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冯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承担原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冯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书及分居证明,主张离婚真实性。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冯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三、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四、驳回冯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确立了涉军婚姻中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并重的裁判规则,对遏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