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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陆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2022年,为规避陆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陆某承担,房产归麻某。然而,离婚后陆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执行阶段发现陆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麻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已明确由其个人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内部协议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以及涉孕期/哺乳期对财产分割与债务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麻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意图;陆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债务已隔离。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结合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综合认定债务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麻某与陆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陆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二、陆某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某与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工具。夫妻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平衡,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