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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系现役军人,被告江某为其配偶。2022年,江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财产归江某所有,债务由江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江某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起诉后,孙某发现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及军人婚姻稳定。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孙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单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生活实质,且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被告江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流向,结合视听资料与书证,查明双方确系“假离婚真逃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判决主要不动产归原告孙某所有,被告江某承担相应补偿义务;三、驳回被告江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恶意逃债。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