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徐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王某某所有,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徐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王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徐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配偶权益的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背景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是否构成对配偶合法权益的侵害及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债务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证明“假离婚”事实及财产转移路径;被告提交债务清偿承诺书,辩称系自愿承担债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查了双方主观恶意及财产变动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被告徐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损害第三人利益或配偶权益为目的的虚假意思表示,此类行为不仅导致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过错方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及婚姻家庭伦理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