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黄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后共同经营生意,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黄某某承担,房产归胡某某所有,实则继续共同生活。期间黄某某对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某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主张因家暴及恶意逃债行为,在财产分割上予以多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并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被告实施暴力的事实。被告黄某某对债务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债务已由其独自承担,拒绝连带清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被告承担”的条款对原告及债权人无效;二、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节,在剩余共同财产分割中,原告胡某某分得60%,被告黄某某分得4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恶意通过离婚协议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同时,法院将家庭暴力与恶意逃债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债权人的双重保护,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