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刘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刘某承担,房产归陆某所有,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陆某,陆某在清偿部分债务后,以刘某无偿取得财产导致其无力偿债为由,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该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不动产登记簿及债务清偿凭证等书证,证明双方离婚时间及财产变动情况。被告刘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且被告缺席,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三、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以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