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某的到期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赵某某独自承担,徐某某保留全部资产。该协议签订后,双方迅速办理离婚登记。李某某发现后,以徐某某、赵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徐某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离婚协议是否构成虚假离婚以逃废债务,以及该行为对债权人效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某提交了徐某某与赵某某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后资产转移异常且存在逃债合意。被告赵某某未出庭,徐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分割属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到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产分配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内部债务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原则,但同时也强调了债权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中,若债权人无法充分证明夫妻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直接证据,法院尊重意思自治,维持离婚协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