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曾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面临巨额债务危机,双方为规避债权人追偿,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公司主要资产及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2022年,债权人起诉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实际清偿债务,且恶意转移资产,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离婚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偿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林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一份录音(视听资料),录音中曾某承认离婚是为了躲避债务。被告曾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结合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串通行为。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司法实践明确否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虚伪离婚协议效力。当事人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转移资产,不仅无法实现逃债目的,还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甚至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