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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张某的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净身出户,房产归李某所有,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后张某起诉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判决撤销相关条款。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隐私保护,请求维持原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证人证言等书证展开质证。吴某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李某则提交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李某向吴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未成年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无效性,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各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对规范离婚行为、维护家庭伦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