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杨某为逃避对第三方的巨额债务,与董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董某、债务由杨某承担,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系“假离婚真逃债”。2023年,杨某怀孕,董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董某明知其债务情况。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孕期财产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董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关系实质,且杨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逃债的主观故意。被告杨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债务产生的时间点,认定该离婚协议具有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22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杨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名下位于某处的房产归董某所有,董某需向杨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杨某所负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若因该债务导致董某财产受损,杨某应全额赔偿;四、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条款的无效性,保护了债权人及无过错方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对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维护了婚姻家庭领域的诚信原则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