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财产归林某所有,债务由朱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经济往来密切,且林某处于哺乳期。朱某发现林某利用该协议转移资产后,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朱某提交了大量视听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离婚后仍保持夫妻生活实质,且离婚协议签订前后存在明显的避债沟通痕迹。林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暂时离婚”、“债务处理”的对话内容,结合双方离婚后未实际分居、经济混同等事实,认定双方存在通谋虚伪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朱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朱某与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通谋虚伪表示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依据实质证据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严厉打击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