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全部股权、房产及存款归邓某所有,而将于某名下所有债务(含对李某的债务)由于某独自承担。该协议签订后,双方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于某并无实际财产履行债务,导致李某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李某发现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遂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邓某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产权变更档案、以及第三人李某提供的债权凭证及催款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分配的合理性,以及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邓某与于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于某独自承担、财产归邓某所有的条款对第三人李某不发生效力;邓某与于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某本金及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院认定此类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