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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对第三人王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李某所有,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王某起诉要求确认该财产分割无效。孙某在二审中主张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请求驳回王某诉请。李某辩称债务确属孙某个人经营所致,与家庭无关。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资产状况与债务规模严重失衡,存在明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嫌,所谓“假离婚”实为逃债手段,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子女抚养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离婚真实性及子女利益优先。王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资产转移记录,证明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李某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即便形式上符合离婚登记要件,若实质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裁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