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为规避李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虚假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张某、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处于哺乳期。后李某债务危机爆发,债权人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以重新析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离婚登记的可撤销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物证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证明及债务形成时间的证据,证明离婚系为逃债。被告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经再审审查,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存在虚假离婚合意及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离婚协议不予认可。同时体现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对隐私保护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引导公众诚信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