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黄某为逃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与于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于某,全部债务由黄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黄某未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于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某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主张离婚系为逃债的虚假意思表示。黄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债务确系其个人经营所致。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先离婚还债再复婚”的对话录音,结合财产转移时间点,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穿透形式合法的离婚登记,认定逃债意图,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