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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李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合谋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债务由李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李某反悔,拒绝履行债务清偿承诺,并主张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已分割。张某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离婚系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债且未真实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涉及继承与析产争议,且审理中发现李某曾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进一步印证双方感情未破裂及离婚非真实意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情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双方继续共同居住的物证(如水电费缴纳记录、邻居证言)及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被告虽认可离婚登记形式,但无法合理解释债务转移的合理性及共同生活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双方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若属通谋虚伪表示且损害第三人利益,离婚登记可被撤销。裁判强调婚姻登记需基于真实意愿,遏制利用离婚协议逃债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制度严肃性,对处理涉虚假离婚引发的财产与身份关系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