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陈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500万元用于经营。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陈某某承担,并将主要资产无偿转让给陈某某。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随后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协议有效且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冯某某抗辩称该离婚协议系为逃债而虚构,实质是“假离婚真逃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及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依法重新划分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双方离婚协议,证明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且资产转移异常;被告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协议原件。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被告陈某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500万元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驳回被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债务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法院认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对打击借离婚逃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