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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高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焦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诉讼中,焦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高某某在离婚前后仍与其共同生活、维持夫妻关系,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旨在佐证“假离婚”事实。高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承担系自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通过虚假离婚逃债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同居且存在家暴,以证实离婚非真实意思表示。高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后续生活状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焦某某与高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焦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三、焦某某与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