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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贸易公司。为逃避对第三方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于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韩某保留全部资产。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韩某、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韩某申请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分配属内部约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转移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往来记录、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且资产转移具有明显的逃债恶意。于某仅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暂时离婚”以规避债务的对话内容,结合资产变动时间点,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韩某与于某仍应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