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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非军人)与被告王某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全部资产及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债务由陈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陈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不同意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债权人催款函及法院关于债务无效的生效判决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被告王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军人证件及离婚登记档案,主张离婚程序合法有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依法维持原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股权及房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军人婚姻案件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严格审查离婚真实性,防止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债权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