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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韩某某假离婚真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婚后育有一女,正值哺乳期。二人因共同经营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韩某某所有,债务由曾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经济往来密切,并未真正分居。债权人发现该财产转移行为后,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曾某某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合法有效;韩某某则辩称虽离婚但实质未解除婚姻关系,旨在逃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涉哺乳期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婚后共同居住期间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证明双方虽形式离婚但实质未分开生活,且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韩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仅为照顾哺乳期子女。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认定该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曾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曾某某与韩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车辆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司法实践表明,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且旨在逃避合法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该条款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