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当事人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现役军人配偶)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2020年,为逃避张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净身出户,房产归李某所有,债务由张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李某。李某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确属其个人经营所致。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保护及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特殊情节,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约定的效力及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仍共同居住、无感情破裂事实,且存在逃债合意。被告张某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离婚程序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生活状态、财产变动合理性及证人关于双方“假离婚”约定的证言,结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对证据链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某独自承担的约定,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边界,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登记,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逃债行为无效,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及司法公正,对涉军人婚姻及虚假离婚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