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沈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曾某某所有。离婚后,沈某某实际仍与曾某某共同生活,且曾某某利用该协议将名下房产、车辆及存款转移至亲属名下,导致债权人无法执行。现曾某某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主张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曾某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记录、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房产过户记录等书证,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及财产异常转移事实。沈某某提交了离婚证及双方关于“假离婚”的聊天记录截图,试图证明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合意。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流向,对书证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曾某某与沈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对曾某某与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其中曾某某恶意转移的财产部分予以追回并纳入分割范围;四、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