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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邓某某假离婚逃债及家暴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邓某某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邓某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频繁追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陈某某所有,债务由邓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邓某某继续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2022年,陈某某发现邓某某并未实际偿还债务,且长期对其实施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陈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因家暴要求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权。邓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已生效,拒绝承认家暴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及邓某某的家暴行为,并主张离婚协议系为逃债而虚构。邓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离婚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债务规避意图,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陈某某与邓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邓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婚生子由陈某某抚养,邓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法院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家暴事实,强化了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或侵害配偶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