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董某某为逃避对案外人的巨额债务,与冯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冯某某所有,债务由董某某独自承担,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董某某仍与冯某某共同生活,且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冯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董某某名下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问题,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审判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财产转移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被告董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变动时间线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债权人冯某某不发生效力;董某某名下剩余财产用于清偿其对冯某某的债务;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由冯某某直接抚养,董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自由不得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工具,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