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于某某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与曹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曹某某所有,债务由于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2023年,第三人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曹某某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于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曹某某的补偿。法院需查明双方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以及该行为是否实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于某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凭证,证明财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且明显不合理。于某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自愿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中关于“恶意串通”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曹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某某返还因该无效条款取得的财产份额。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方式)。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