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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麻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合意,并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约定财产归吴某所有、债务由麻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清偿,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吴某遂起诉麻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吴某主张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且双方离婚并非真实意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以及虚假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吴某提交离婚协议、债务清偿判决书及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麻某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与书面证据的关联性,认定双方确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因离婚登记已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不存在恢复婚姻基础,故不支持基于婚姻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否则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