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为逃避焦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韩某、债务由焦某承担,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部分无效。韩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焦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后续财产重新分割问题,同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共同居住照片及报警记录(证明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离婚系为逃债,协议无效。焦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离婚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债务产生的时间点,对物证及书证进行了综合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韩某所有的条款,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鉴于焦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韩某予以适当照顾,判决韩某分得房产价值的60%,焦某分得40%;三、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的法律适用标准,警示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