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李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2021年,为逃避马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李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某所有,债务由马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马某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李某某存在恶意串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追究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李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拒绝返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马某某申请对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房产变更登记进行司法审计与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前后,将原属夫妻共同账户的大额资金转入其亲属账户,且双方明知存在未披露债务仍通过离婚协议规避执行。双方围绕“假离婚”的主观意图及财产转移的恶意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银行流水,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马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李某某向马某某支付因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的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此类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判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支持过错赔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