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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现役军人)与江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大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江某承担,朱某净身出户,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朱某发现江某无力清偿,遂以“虚假离婚、恶意逃债”为由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划分属家事自治范畴,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转移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江某无实际偿债能力。江某提交聊天记录,主张离婚系感情破裂所致。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的时间点及双方资产变动情况,认定该离婚协议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朱某诉请。确认朱某与江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江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江某需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债务转移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的裁判规则,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形式恶意逃债。同时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及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