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沈某某涉军人婚姻假离婚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系夫妻,沈某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共同经营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沈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沈某某承担,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江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主张该离婚系为逃债的虚假意思表示。沈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对军人牺牲的补偿,且已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通话录音、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实质生活关系,离婚系为逃避债务的虚假行为。被告沈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结合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即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但其中基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被认定无效。法院通过审查实质关系,遏制了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的行为,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司法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