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共同债务纠纷,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归沈某某、债务由徐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沈某某发现财产被查封,遂以徐某某配合实施“假离婚”损害其权益为由,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徐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登记生效,拒绝承认系为逃债而虚构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非军人一方权益的保护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沈某某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关系且离婚目的为逃债。徐某某仅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对话内容及共同生活事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与道德困境。虽然法院最终准许撤诉,但裁判思路明确: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涉军婚姻,司法实践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严厉打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登记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