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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于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曾某某、债务归于某某,并办理离婚登记,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婚后,于某某多次对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后于某某债务爆发,债权人起诉,曾某某发现所谓“假离婚”实为真离婚,且于某某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曾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于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确认离婚协议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邻居关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证言)及债务催收函,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双方“假离婚”的真实意图。被告于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拒绝赔偿。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家暴事实及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注:虽已登记离婚,此处指确认离婚效力或处理后续赔偿,鉴于标题为离婚损害赔偿,通常针对已离婚状态,故判决重点在于赔偿);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即产生真实离婚效力,但其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者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警示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家庭伦理。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