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国内的多处房产及股权。为规避朱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大部分财产归焦某某所有,债务由朱某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焦某某发现财产被查封,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涉及继承与析产中的恶意串通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诉前调解。原告提交双方离婚协议、婚后共同生活证据及债务形成时间证明;被告提交财产鉴定意见以反驳财产转移嫌疑。双方围绕“假离婚”的主观故意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股权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双方同意在后续诉讼中依法进行公平分割。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