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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涉外离婚虚假离婚逃债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国内的多处房产及巨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的巨额清偿责任,双方经合谋,在债务到期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财产归刘某所有,债务由谢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经济混同,且刘某迅速将转移的财产变现并隐匿。债权人发现异常后起诉,谢某在诉讼中承认该离婚系为逃债而实施的虚假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原债权人)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的视频监控录像(视听资料)以及双方通讯记录,证明双方在离婚后仍保持密切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事实。被告刘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法合理解释财产转移与债务规避的时间关联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与资金流向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谢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谢某与刘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通过视听资料等实质证据认定虚假意思表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