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后李某未按协议履行,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审理中查明,李某在协议签订时已处于孕期,且目前孩子尚在哺乳期。吴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李某抗辩称因自身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对协议后果认识不足,且担心履行协议影响子女抚养及自身权益,故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及哺乳期背景下,已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以及特殊生理时期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达成过程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孕期及哺乳期诊断证明、日常育儿支出凭证,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围绕特殊情节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存在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法院可不予强制履行。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及婴幼儿权益的特殊保护,强调在特殊时期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