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张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然于某发现,张某在协议签署后、正式登记离婚前,通过多个隐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境外账户,分批次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向于某披露。于某认为张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张某少分或不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解释以及张某转移财产行为的定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数据截图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证明张某存在异常大额转账行为。张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有效债权凭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数据,经质证确认资金最终流向张某亲属账户。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关键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部分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二、被告张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50万元,由原告于某分得35万元,被告张某分得15万元;三、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期间,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数据,认定隐匿方应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财产转移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